石家庄发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 力争2019年中旬完成

搜狐焦点石家庄官方 2018-09-19 14: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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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搜狐焦点获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2018-2019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9月19日消息,近日,搜狐焦点获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2018-2019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为了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助力扶贫攻坚,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协调调度,进一步明确扶贫、民政、残联、住建、财政和乡镇政府等部门的职责。同时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度,根据当地危房改造户存量情况,合理制定危房改造方案,力争2019年4月底前提前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危房改造任务。在危房改造过程中,要充分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危房改造面积,确保危房改造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加强对农户改造住房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改造住房工程质量。

以下为《意见》全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解决贫困户家庭住房安全问题是国家“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县(市、区)政府能够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摆上重要日程,扎实推进,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贫困户住房问题得到有效改善。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也出现了部门职责不明、政策掌握尺度不一、扶贫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了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助力扶贫攻坚,现就进一步做好2018-2019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危房改造相关部门的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协调调度,进一步明确扶贫、民政、残联、住建、财政和乡镇政府等部门的职责。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四类重点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危改任务分解、技术指导服务、工程质量监管以及组织有关部门对改造住房进行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待住建部门竣工验收通过后30日内,将补助资金拨支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乡镇政府要切实发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主力军的作用,及时协调、督促村委会和农户加快改造进度,并按照危房改造程序做好农户危房改造档案的管理工作,同时联合住建部门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度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危房改造户存量情况,合理制定危房改造方案,尽快启动2018-2019年度危房改造工作,明确完成时限,倒排工期,挂图作战,2018年10月底前建档立卡户全部改造完毕,力争2019年4月底前提前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危房改造任务特别是计划年内脱贫的行唐县、灵寿县和赞皇县,要切实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国家和省脱贫考核验收前全部完工。住建部门要会同扶贫、民政、残联、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原则上在改造住房竣工30日内组织进行验收,不得以人员不齐、工作摆布不开等为借口拖延验收时间。同时,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房屋鉴定和验收,验收人员要对房屋鉴定和质量验收工作负责,并在房屋鉴定和验收报告上签字,第三方机构所需费用列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三、进一步细化农村危房改造住房面积

各县(市、区)在危房改造过程中要充分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危房改造面积。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按下限标准控制。鼓励农户结合当前我市农村厕所改造工作,在改造住房时将厕所建在住房内。对自筹资金能力较强,改造住房内带厨房、厕所及工具间的,可在政策规定面积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但较高不超过20平方米,其中工具间应与住房分隔,有单独门窗。对于四类人贫困户家庭户口薄人数与实际居住人数不一致的,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可出具贫困户家庭实际长期居住直系亲属相关证明,可按实际居住人口数核定危房改造面积。

四、确保危房改造政策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要对四类重点改造对象及已脱贫农户住房情况进行深入摸排,对少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要全部纳入2018-2019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危房改造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对于已脱贫但仍居住在危房的农户,各县(市、区)要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原则,由县级扶贫、住建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将其纳入年度危房改造计划,由县(市、区)自筹资金10月底前完成改造。

(二)对于利用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对自有房屋进行维修后再次成为危房的贫困户家庭,由各县(市、区)自筹资金给予补助,对贫困户住房进行二次维修,属于D级危房的应予以拆除新建,10月底前完成改造。

(三)对于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贫困户死亡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将补助资金拨付贫困户赡养人,由其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

(四)对于无能力自筹资金改造住房的贫困户,由县(市、区)政府兜底解决。

(五)对于实施危房改造过程中正常脱贫的农户,应继续实施改造,验收合格后发放补助资金;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改造资格的,被清退后不再享受危房改造政策。

(六)对于房屋经鉴定为C级采取维修方式的危房改造户,要按照实际维修费用给予资金补助,原则上较高不超过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总和,补助资金标准剩余部分可用于统筹使用。

五、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管管理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切实加强对农户改造住房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改造住房工程质量,防止套取补助资金和偷工减料问题发生。贫困户在改造住房施工前,县级住建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协助农户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明确施工项目、完成时限、质量保修等内容。在施工关键节点,住建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安排人员对改造住房工程质量进行抽检,防止危房改造资金用于与提升房屋安全质量无关的装饰装修,以及偷工减料影响房屋安全问题发生。验收时,改造住房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门窗等设施应安装齐备,屋顶原则上不得采取简易材料,不得为赶进度在不具备验收条件时仓促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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