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出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 缴存标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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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焦点“楼市快讯”报道:1月28日,搜狐焦点获悉,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并公布了市内七区及高新区重点监测资金缴存标准。
实行差异化监管,根据房地产开发产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经监管机构申报、市住建局批准可调整相应资金监管额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重点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重点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110%。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重点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120%。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使用预售监管资金,保障工程顺利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未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的;
(二)引导购房人应将预订款、首付款等款项存入非监管账户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违规支取、挪用监管资金的;
(四)作出虚假承诺,未将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本项目工程建设的。
以下为《办法》详细内容:
责任编辑:谢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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