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布!藁城区城中村将按这两种模式改造 还不快来看

搜狐焦点石家庄官方 2019-01-11 21: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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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搜狐焦点获悉,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搜狐焦点“楼市快讯”报道:近日,搜狐焦点获悉,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指出,根据城市现状,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造年代、布局形态、经济价值、技术方案等因素,城中村改造分为“整案制”改造和“区域型”改造两种模式。

以下为通知原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18〕43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藁政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城市面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土地开发一、二级市场分离的模式,稳步推进实施城中村改造。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中村改造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禁止村集体与开发企业私自签订改造协议。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

(二)统一规划,连片改造。坚持规划先行,将城中村改造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紧密衔接,整街区统一规划设计,逐年连片改造。

(三)安置先行,完善配套。将安置房建设作为城中村改造的重点,安置房建设未开工的,不得进行相应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安置小区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要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以人为本,发展共享。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积极引导群众支持参与改造工作,统筹解决好城中村村民的补偿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共享城市发展成果。

三、改造方式

根据城市现状,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造年代、布局形态、经济价值、技术方案等因素,城中村改造分为“整案制”改造和“区域型”改造两种模式。

(一)“整案制”改造模式。该模式须以村民转为居民、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委会转为居委会、村办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四个转变”为基础,且土地征收前需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全村统筹分期分类处置土地,以地为先,先行测算,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范围及交所在镇区管理土地范围,改造方案逐级批准实施。

(二)“区域型”改造模式。该模式指的是不具备实施“整案制”改造的城中村,可实施区域改造,改造范围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含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有城中村,其改造的规划用地范围为现状旧村址(包括宅基地和村公益地等)。经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由所在镇区主导,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经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做地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建投公司或社会资本合作主体负责实施。

四、改造程序

(一)村委会申请

拟改造的城中村,由村委会牵头进行情况摸底和民意调查后,制定初步改造方案,征求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提交申请材料,并上报所在镇区预审。提出城中村改造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城中村改造申请表。

2.初步改造方案,包括项目定位、初步投资测算等。

3.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大会会议记录。

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5.村委会申请社会资本合作主体相关资料。

(二)镇(区)预审

所在镇区接到申请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配合村委会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进行勘测定界和土地调查,出具选址意见和红线图,对改造方案作进一步完善后,上报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政府审核

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住建局、公安局等成员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准确无误之后报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当年城中村改造计划。

(四)选择改造实施主体

城中村改造做地项目,可由区建投公司单独实施,也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实施。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城中村改造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对象,需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有否决权。经批准的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必须将至少1亿元的征收补偿安置成本资金一次性打入所在镇区、村委会、实施主体三方共管账户(具体资金数额根据项目实际投入情况,在不低于1亿元基础上,可由所在镇区、村委会、实施主体三方共同商定),专款专用,作为村民地上附着物补偿、临时安置、安置房建设等方面的前期投入,并保持持续注入资金的能力,保障房屋征收和回迁安置房建设。

(五)制定实施方案

所在镇区组织村委会和改造实施主体编制实施方案,包括安置补偿方案、安置房建设方案、基础设施配套方案、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所在镇区对实施方案进行预审后,村委会按照规定公示安置补偿方案,完善后报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完善方案或者补充其他材料。

(六)办理前期手续

实施主体持城中村改造计划批复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拆迁和建设安置房前期手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用地审查、规划意见,并明确安置房地块、建设规模和安置房供地方式;区行政审批局办理项目立项核准。

城中村集体土地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改造,严禁未批先拆、未批先建。开发建设安置房按要求办理土地、规划、施工等许可手续。

(七)方案实施

实施主体按批准方案实施,所在镇区成立领导小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负责督导和统一协调,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达到安置房交付标准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在土地出让后,区财政局向实施主体拨付做地成本。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出资实施的做地项目,并参与土地竞买的,如未竞得土地,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给予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利润,如竞得土地,不再给予做地利润。

五、安置补偿政策

城中村改造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坚持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以实物安置为主。

(一)实物安置。坚持安置房建设先行原则,由改造实施主体出资提前建设,尽量减少村民过渡期。每户标准宅基地总回迁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安置房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要严格按照功能全、质量高的要求,有效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做到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货币补偿。根据安置补偿方案,确定货币补偿价格。

六、政策扶持措施

(一)对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有关规定,落实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

(二)城中村改造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中村改造给予支持,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其中,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相关企业根据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情况,对安置房小区外的配套部分,在现有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由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部分,所涉及收费按普通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的70%收取。供电部分,小区外的供电设施由电力公司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供电设施由改造实施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电力公司建设的,按照普通住宅小区的整体收费标准70%收取。除此之外,安置房小区内外设施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三)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用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继续执行对原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安置房上市流通补缴1%出让金规定,补缴后允许上市交易。

(四)按照现行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在现状旧村址范围内开发建设不能达到资金平衡的,由所在镇区按“占补平衡”原则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申请村外土地用于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只限于使用本村自有土地)。

“占补平衡”原则。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规划的城市绿地、市政道路和居住区级以上公益性设施用地占用的现状旧村址面积,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的数字为准,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用村外等面积土地(规划的商业居住实用地)予以补齐(优先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同期落实代征代拆的道路、绿地及公建配套用地),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

(五)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将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项目核准、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全部纳入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对符合审批条件、手续齐全的,限时办结。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城中村改造工作,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部署。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严格落实城中村改造政策,规范改造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审批、监管等工作,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1.区住建局负责编制区城中村改造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负责汇总、统计、上报全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年度考核工作,并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政策指导;负责落实区政府对城中村改造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综合协调工作。

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地籍测量、出具用地意见,以及土地收储和出让工作;负责拟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要点,并配合做好规划方案的审批工作。

3.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

4.区财政局负责纳入棚户区改造的城中村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土地出让后,及时向实施主体拨付改造成本。

5.相关镇区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具体项目明确责任人,强化工作领导。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村委会民主决策、方案编制、选择改造实施主体、拆迁补偿、信访稳定等工作,并配合做好储备土地在交付竞得人前的管护工作。

(三)做好群众工作。在政府补偿和回迁安置等方面,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严格履行程序,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氛围,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序稳定推进。

八、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对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经区政府批准,按城中村改造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项目,原则上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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