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大规模拆迁、增建!石家庄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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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消息,搜狐焦点获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石家庄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提出,城市更新要坚持保护优先、产业优先、生态优先;规划引领,补足短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少拆多改,注重传承;试点先行,有序推进五大原则。
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采取留改建相结合,以保护传承、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鼓励腾退出的空间资源优先用于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防灾安全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等,完善城市功能。以片区为单元推动整体更新,实现城市更新可持续化。
以下为《办法》详细内容:
排名前列章 总 则
排名前列条 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步伐,以提升城市品位、能级和首位度引领城市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市市区 (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城市更新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产业优先、生态优先。在挖掘和传承城市文脉的基础上,着力培育特色文态,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依托区域业态本底,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二)规划引领,补足短板。科学规划,分区统筹,二环以内做减法,二环以外做乘法。以补短板、惠民生为更新重点,鼓励腾退出的空间资源优先用于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防灾安全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等,完善城市功能。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将群众更新愿望强烈的片区优先纳入更新范围,做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以片区为单元推动整体更新,实现城市更新可持续化。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作用。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与行业先进的专业化企业开展全面合作,坚持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兼顾公共利益,找到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点。
(四)少拆多改,注重传承。注重历史传承,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推进历史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保护城市肌理和特色风貌。采取留改建相结合,以保护传承、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
(五)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科学制定城市更新计划,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加强工作统筹,建立项目库,明确实施时序,量力而行、久久为功。聚焦瓶颈问题,大胆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城市更新的新模式、新路径,形成成熟经验逐步推广。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健全工作组织机构。成立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市级相关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批工作计划和方案,审定政策措施,审核城市更新资金筹措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组建市城市更新事务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
第六条 各区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明确目标责任,依据本办法规定推动城市更新工作;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按职责分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
第三章 专项规划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市直部门配合制定《石家庄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总体规模,明确近中远期目标,制定更新强度、空间管控、
生态和文化保护、风貌特色营造、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公共设施完善等规划原则和控规指标。
第八条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履行技术论证、上报请示、专家审议、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经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委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制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区政府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经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下达并实施。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具体项目、边界和规模、投资及进度安排等内容。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年度计划动态管理机制,列入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 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支持。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确定实施主体。按有关规定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主要包括市级或区级国有企业及其他符合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等。
第十二条 编制实施方案。实施主体应在充分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并征求相关权利人或居民意见。方案中应明确更新范围、内容、方式及建筑规模、使用功能、建设计划、土地取得方式、资金筹措方式、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审查决策。更新项 目实施方案由区政府进行初审,报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部门意见后报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推动实施∶
(一)保护传承。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综合整治和功能优化,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二)优化改造。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通过对建筑进行局部改建、功能置换、修缮翻新,以及对建筑所在区域进行配套设施完善等建设活动,加大老旧小区宜居改造,促进建筑活化利用和人居环境改善提升。
(三)拆旧建新。将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大片区多地块改造项目中,允许容积率指标在更新片区内相同用地性质地块间整体平衡转移。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适度提高产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指标。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实行用途兼容使用。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办理供地手续。采取招拍挂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的,可采用带方案招拍挂,辖区政府商相关部 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明确项目开发、建设、设计、安置房、保留建筑、运营管理以及违约责任等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将《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作为附件,并明确土地使用者应在宗地成交后先与区政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符合划拨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城市更新方式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符合自主改造政策和城市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改变原规划条件的(不能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须采取市场评估补交评估价款差额的方式缴纳土地价款。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形成的土地价款,可支配部分统筹用于城市更新。
第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
第二十条 政府安排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市更新工作。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模式,分别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
第二十二条 城市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城市更新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 开辟城市更新项目绿色通道,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办理项目及各子项目用地、建设、融资等相关手续,保障项目顺利合法推进。对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从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用地调整、方案制定、资源配给、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更好保障项目落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财税等相关配套文件。
各县(市、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循环化工园区、石家庄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1年9月22日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谢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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