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是来自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的居民,2011年刘先生一家与当地县住建局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拆迁时给刘先生一家补偿安置房相应面积和五十多万货币补偿款。协议签订当日住建局已经支付了货币补偿。但协议签订后经过了三年多时间,住建局迟迟不给付安置房。刘先生正想着如何让住建局尽快兑现安置房的时候,
实践中,相关部门在违法建筑治理过程中,为了尽快取得成效往往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经常采取暴力手段一拆了之,有的在做出强制拆除公告之后,便于同日就强拆了当事人的房屋,这显然给当事人合法财产造成了一定的侵害。 想必大家都知道,即使是违法建筑,也不是相关部门能怎么拆就怎么拆,想啥时候拆就能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有不少村庄的存在,即“城中村”,那么如果这些农村房屋遇上了拆迁之后,其补偿是按集体土地性质进行,还是按照国有土地性质进行补偿成了大家口中常常探讨的一个问题。有的人则认为应该是按集体土地性质,而有的人则认为应该按照国有土地性质进行补偿才合理,否则周边房价
实践拆迁过程中,常有一些拆迁方在与被拆迁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或是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便会想出各种办法来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比如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断水、断电、阻路,或是恐吓、威胁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等,有的拆迁方还会以拆违、拆危等各种名义先行拆除被拆迁房屋,来达到拆迁的最终目的。由徐女士、叶先生委
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以及其他拆迁项目过程中,公房拆迁的概率也是十分大的。尤其是老早以前,有些单位为了帮助员工解决住处问题,往往会分配给员工一套福利房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房屋中有的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纳入到了拆迁范围内。 可是此时问题就来了,福利房即公房遇上拆迁时,拆迁补偿款该归谁呢?在回
征地拆迁中,当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拆迁补偿协商不成,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通常会找出各种理由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改正或是拆除,但是从实践中来看,不论是限期改正还是限期拆除,被征收人都会遭遇到同样的结果,那就是房屋或是地上附着物被征收方强拆掉。 这种情况我们被征收人
拆迁过程中,老百姓最在乎的往往是拆迁补偿,而且拆迁补偿的高与低直接决定着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 我们从《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了解到,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合理、公平,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要有保障;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
房屋是咱老百姓避风的港湾,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也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梦想。但是近几年随着对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大,不少老百姓都遇上了征地拆迁。按理说,对被征收人来说其实是一件好事儿,可以通过拆迁来改善其居住环境。但是有老百姓的房屋偏偏没有相关的审批手续,没有房产证,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对于这类房屋
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解决“怎么赔”的问题 (一)赔偿标准 1.把握赔偿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违法拆迁行政赔偿案件时,应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首先,为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对被拆迁人的相应赔偿不应低于依法拆迁获得的补偿,既要填平补齐其受损的财产权利,又要尽可能给予其必要、
村委会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经过村委会,按理说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一些重大事情,村委会需要及时地公开,包括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仍然会有个别村委会做不到,有的还会刻意扣留征地补偿款。那么对于村委会的这种做法,镇政府是否具有监管